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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多项标准

    信息发布者:efv130828
    2017-02-12 19:07:08    来源:承德政府网   转载

    工伤职工每人每月最多增加180 元

        本网讯(记者杨宁,通讯员韩秀静) 2 月7 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 月1 日起,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最高每人每月增加180 元。

        工伤保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凡是在2016 年12 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均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据了解,凡是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 元,二级伤残170 元,三级伤残160 元,四级伤残150 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 元、六级不低于120 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 元,其他亲属60 元。

        同时,自2016 年起,我市生活护理费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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